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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通常指的是劳动者由于某些非自身原因失去工作的情况,这些原因包括:

1.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原因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工作任务或拒不改正。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协商无法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进行裁员。

4.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下,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失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定年限(如1年)。

失业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

失业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可能需要参与就业培训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主动辞职)导致失业,这属于自愿性失业,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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